长城科技:境内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2020-04-15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2020年4月1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
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本公司进行商品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铜
期货,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
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锁定经营成本,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
行;
2、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
的主要原材料(铜期货);
3、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
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4、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签订现货
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
际执行的时间;
5、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
值业务;
6、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
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设立期货领导小组,作为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管理机构,负责交
易计划的拟定,经授权进行期货交易,负责与外部合作机构的信息协调沟通。
第六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执
行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使之不断完善,确
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如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但不包
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达到下列标准时,本制度将自动终止,需
经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查和修订后方可继续实施:
(一)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二)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三)套期保值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套期保值投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期货业务由期货领导小组管理,公司总经理任期货小组组长,主
持日常期货业务管理工作。期货小组成员由公司总经理、采购、财务、销售、审计
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与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组成。
第九条 期货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如下:
公司的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主管销售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内审部经理
风
资 会 档
交 险
金 计 案
易 管
调 核 管
员 理
拨 算 理
员
员 员 员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承担公司期货业务日常管理职能,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开销户、账户授权人
员变更、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管理;
2、对现货及期货市场状况作细致研究,收集市场信息并作趋势分析,制定相应
的期货交易策略方案、交易计划,并落实执行;
3、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并向期货小组组长提交报
告;
4、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司期货交易业务
的日常交易,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
5、保持与期货公司的定期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
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期货交易业务情况;
6、其他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工作事项。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执行进行监督和评
价,其主要职责为:
1、 监督期货交易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流程情况;
2、定期审查公司期货工作小组的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
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
3、定期审查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及时发现期货
交易业务中存在的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
4、其他有关期货交易内控政策和程序执行监督相关工作事项
第三节 审批授权权限
第十条 公司应在期货领导小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权限范围内开展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入或调整的保
证金金额(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但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
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审批;
(二)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入或调整的保
证金金额(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但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入或调整的保证金
金额(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但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应慎重选择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
合同,应由期货领导小组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署。
第十二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署,交易授权书应列明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
授权期限、交易的程序和报告等。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
范围内的操作。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
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节 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期货领导小组负责对参保期货的市场行情、订单、库存情况进行研
究,加强日常监控,拟定保值方案。
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由公司期货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决策,确定书面
方案→期货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交易员下单,具体如下:
库存套保,由交易员根据价格走势、库存情况提出套保申请,按公司规定流程
审批后操作。客户点铜,签署客户提供点铜协议,由销售、采购、财务共同确定点
铜数量、时间、价格,按公司规定流程审批后,由交易员在期货公司交易系统下单
交易。
第十五条 资金调拨流程:由交易员依据操作指令实施操作→填报套期保值交
易申请表→期货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财务部进行资金调拨
并备案。
第十六条 期货领导小组依据套期保值方案对持有的期货合约在临近交割日
时,对需要继续持有的头寸,可进行移仓操作,即平近月、开远月将持仓移至远月
合约;对需要进行实物交割的合约,应及时知会财务部、采购部安排交割。
移仓操作流程:交易员填报套期保值移仓申请表→期货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
交易员依据操作指令实施操作→档案室备案。
交割操作流程:交易员填报交割申请表→期货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公司财务
负责人审批→发出交割意向→资金划转→实施交割→档案室备案。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 的有关规
定,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专门的财务处理。
第五节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认真选择境内期货经纪公司;
2、合理设置境内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1)公司境内期货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节组织机构”执行;
(2)境内期货业务人员要求:①有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②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交
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期货领导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
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期货小组负责人和财务总监,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
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
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
作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
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
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财务部负责资金风险控制:
(1)定期了解公司期货帐户的动态权益;
(2)监控交易保证金额度及交易持仓头寸,对可能发生的保证金追加作风险准
备;
(3)每月末与期货公司核对保证金账面余额以及期货合约持仓状况。
(4)定期对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评估。
2、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公司期
货领导小组负责人;
(2)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期货小组
报告
①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②境内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③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⑤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⑥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3、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保值头寸:库存套保头寸控制在自有库存总量的 20%—100%;客
户点铜数量:不得超过客户点铜数量的 100%,财务部应每月统计套期保值数量、自
有库存数量,据以计算套保比例并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1、当发生属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及
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2、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领导小组负责
人,并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
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六节 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交易员每日向期货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当天新建头寸情况、计划
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与交易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
账事宜,定期向期货小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保值业
务日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每月结束后, 财务部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盈亏明细表,
报期货领导小组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及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信息。
第七节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对境内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
存至少10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境内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10
年。
第八节 保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
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境内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九节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2016
年2月1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
内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废止。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