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科技”或“公司”) 保荐机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 王道平、刘泽南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89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发行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4,600,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 人民币 17.66 元,共计募集资金 787,636,000.00 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58,701,173.58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728,934,826.42 元,已由主承销商中天国富 证券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3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 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 接 相 关 的 新 增 外 部 费 用 25,559,493.23 元 后 ,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703,375,333.1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84 号)。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 2018 年 9 月 3 日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经研究,决定聘请浙商证券担任本次公 开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 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因此,中天国富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浙商 证券承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5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方 式,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 1 投资者配售和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34.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募集资 金 63,40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1,016.04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62,383.96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汇入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发行手续费和推 介宣传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255.04 万元后,公司本 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2,128.9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19〕41 号)。 浙商证券作为长城科技 2019 年度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商证券对长城科技 2019 年度 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 2019 年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浙商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1 续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2 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期回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3 访,并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至 26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4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5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管理人员未发生相关情形。 2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6 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7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规则、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8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规则。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9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 10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 11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 12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易所纪律处分,也未被上海证券交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期 13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履行相关承诺。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公 14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3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 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况。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15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 16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 17 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 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 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 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长城科技 2019 年持续督导期 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现金管理等相关报告,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 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浙商证券认为,长城科技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 4 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长城科技在 2019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道平 刘泽南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