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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科技:浙商证券关于长城科技2020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20-12-3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长城
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对长城科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现场检查时间:2020 年 12 月 24 日
    现场检查人员:刘泽南
    现场检查方法: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持续督导期间的“三会”文件和与会议
相关的其他资料;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文件和本持续督导期内的部分科目明细;
查阅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并取得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查阅大额
募集资金支出的业务合同;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
访谈;了解公司的治理情况、运营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现
场查看了募投项目实施场地。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长城科技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
事规则以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的制度文件,查阅了 2020 年以来召开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和记录等会议资料,与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谈话与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够得到有效运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 2020 年以来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备查文件,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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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了公司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进行信息披露,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
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重大信息的传递、
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及各子公司与关联方往来的账务情况,对公司财务
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
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走访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取得
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大额募集资金支付凭证;查阅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等相关理财协议,同时,现场查看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已按照既定的规划用途使用,目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投入使用情况正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和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查看了财务资料中往来款明细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并有效执行;公司已发生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长城科技的相关财务数据、定期及临时报告,了解近期
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对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的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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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正常,所处行业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经营业绩良好,公司治理及管理情况正常,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长城科技总体运行良好,无须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对保荐机构的检查工作予以了积极配合,提供
了相应资料;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工作,浙商证券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长城科技在公
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和关联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长城科技经营情况良好,未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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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道平                    刘泽南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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