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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科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4-0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时间:2021 年 4 月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道平、刘泽南            保荐机构编号:Z39833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长城科技
股票代码                   603897
注册资本                   178,401,654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练市长城大道东 1 号
法定代表人                 顾正韡
联系人                     俞建利
联系电话                   0572-395781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 年 4 月 1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营业务                   电磁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三、股票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89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同意,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城科技”)
由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采用向社会公开发
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4,600,000 股,发行
价为每股人民币 17.66 元,共计募集资金 787,636,0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
等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03,375,333.19 元。公司股票已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 2018 年 9 月 3
日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决定聘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根据中
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
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
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中天国富未完成的对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浙商证券承接,法定持续督导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长城科技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
训;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2018 年 9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1,686.50 万元。全体独
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
资金事项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18]7792 号《关于浙江长城电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经审核认为,长
城科技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
如实反映了长城科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保荐机构对长城科技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进行审慎核查,同意长城科技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保荐代表人变更

     持续督导期间,因保荐机构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扈悦海先生离职,为保证持
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于 2019 年 9 月出具了变更长城科技持续督导
保荐代表人的函,决定委派刘泽南先生接替扈悦海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长城科技收到该函后按要求履行了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程序。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
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均能勤
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为,公司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进行。长城科技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
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道平                    刘泽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程景东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