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就长城科技本次 部分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长城 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89 号) 核准,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科技”或“公司”)向 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460 万股,并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3,380 万股增至 17,840 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之限售 股,共涉及股东 3 名,分别为: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城电子集团”)、顾林祥、顾林荣。 上述股东锁定期均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2,286.33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68.87%,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12 日。 二、本次限售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17,84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 件 A 股流通股为 13,380 万股,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为 4,460 万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1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5 号)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公开发行了 634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3,400 万元,期限 6 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39 号文同意,公 司 63,4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债券简称“长城转债”,债券代码“113528”。 转股起止日期为 2019 年 9 月 9 日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 自 2019 年 9 月 9 日起,“长城转债”开始转股,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因公司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份总数为 4,240 股,公司总股本增至 178,404,24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5,540,94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22,863,300 股。 三、本次限售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林祥、沈宝珠夫妇、控股股东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承诺: 1)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 所持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顾林祥作为公司董事、高管还承诺: 1) 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本人/本公司将遵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2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 顾林荣承诺: 1)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 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 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本人将遵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承诺履行情况 自公司上市至今,本次限售股解禁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各自作出的上述股份 锁定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从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此外,上述股东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3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12,286.33 万股;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12 日; 3、本次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万股) 司总股本比例 股数(万股) 股数 1 长城电子集团 8,174.52 45.82% 8,174.52 0 2 顾林祥 4,075.81 22.85% 4,075.81 0 3 顾林荣 36.00 0.20% 36.00 0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有限售条件 1、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81,745,20 -81,745,20 0 的流通股份 2、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41,118,10 -41,118,10 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22,863,300 -122,863,300 0 无限售条件 A股 55,540,940 122,863,300 178,404,240 的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55,540,940 122,863,300 178,404,240 股份总数 178,404,240 - 178,404,240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长城科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 2、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限售股东均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发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道平 刘泽南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