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7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
发表如下意见:
1、 《关于选举顾正韡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已经审阅此议案的相关材料及相关人员的简历,并回顾了相关人员的履职
情况。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认为顾正韡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以及《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有关规定,且其工作能力、经验背景能够履行公司董事长的职
责。本次聘任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
2、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已经审阅此议案的相关材料及相关人员的简历,并回顾了相关人员的履职
情况。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
及相关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情形;不存在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的情形;相关人员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务的任职条件,且其工
作能力、经验背景能够履行相应工作岗位的职责。本次聘任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
3、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已经审阅此议案的相关材料及相关人员的简历,并回顾了相关人员的履职
情况。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
及相关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情形;不存在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的情形;相关人员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务的任职条件,且其工
作能力、经验背景能够履行相应工作岗位的职责。
陆永明先生暂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陆永明先生
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期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待陆永明先生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后,聘任正式生效。
本次聘任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建琴 褚松水 卢再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