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法定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 在浙江省湖州市练市长城大道东 1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24,409,647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68.37%。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持 有公司股份数 2,311,182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27%。据此,出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26,720,829 股,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69.64%。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1 年 9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条件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3.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3.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3.5 发行数量 3.6 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3.7 限售期 3.8 上市地点 3.9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3.10 发行决议有效期 4、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议案》; 8、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 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 议: 1、审议《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0,82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56,12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0,82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56,12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0,82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56,12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0,82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56,12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0,82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56,12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0,82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56,12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0,82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56,12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6 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0,82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56,12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7 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0,82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56,12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8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0,82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56,12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9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0,82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56,12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10 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0,82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56,12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0,82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56,12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0,82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56,12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0,82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56,12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0,82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56,12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0,82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56,12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720,82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56,12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