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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03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相关
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是根据当前市场环境,结合公司主营业
务发展规划作出的审慎 决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
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
定,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
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内容等相关事
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募集资金投向进行全面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
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发行有利
于进一步促进公司全球化布局,优化产品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
为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
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
析、相关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
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有效保障了债券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工作高效、有序推
进和顺利实施,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发行的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 年)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该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内容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性发展,为公司建立了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规划,充分重视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