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审议了会议 材料后,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中的以下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 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执业资质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自律监管措施。 因此我们对上述事项无异议,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