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莱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年4月)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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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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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
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四)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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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
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筹备组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交
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
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
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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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第九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
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在以现场结合通讯或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时,通过通讯参加会议的
董事应当表明对每个议案的意见并签字后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给董
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董事表决的结果制作董事会记录并签字。该董事会记录
并应交由董事签字确认。在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参加通讯表决的董事应将
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表决的原件及其签字确认的董事会记录等送达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将所有与本次会议有关的电子文件及董事的签字原件一
起作为本次董事会的档案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设立董事会基金。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制定董事会专项基金计划,报董事长批准,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出席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度报告说明
会。
第十三条 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书时,将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所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规则》的要求,检查报送材
料内容的完备性。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独立董事、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提供
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到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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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
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
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3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
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证券事务代表的
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及第四条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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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
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
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
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或者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
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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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
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
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其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董事会秘书违反《上市规则》,交易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中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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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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