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莱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2022-04-28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四月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下以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发展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如出现委员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或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
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战略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提出战略调整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评估公司存在的或潜在的风险状况,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的建议;
(八)对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保障公司经营安全;
(九)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发展委员会拥有向
董事会的提案权。战略发展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
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
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相关背景资料于会议召开七天前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
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至少提
前三天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战略发展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享有。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至少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召集人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后,报请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如出现委员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或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
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和安排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预决算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报告,并提出
评价报告;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所相关规定中涉
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项目实施情况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议题及相关背景资料于会议召开七天前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
体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应召开临时会议:
1、董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时;
2、监事会提议时;
3、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召开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应须至少提前三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
及相关背景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召集和主持会
议,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可记录
的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或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享有。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后,报请董事
会任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如出现委员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或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
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制定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拟聘任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
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
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当于委员会会议召开七天前
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其背景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拥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享有。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后,报
请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任期与每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如出现委员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或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
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薪酬计划或方案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的,有权予以否决。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审
议同意,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
案须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收集并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述职和自我评价,并
提交述职和自我评价报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绩效考核与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经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集人应当于委员会
会议召开七天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其背景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方式
通知全体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开临时会议的,
召集人须至少提前三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其背景资料以书面或其
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委员会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表决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
事人应当回避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或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或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