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莱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8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下称“《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
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
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监管指引》要求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汇总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董秘办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
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因职务涉
及内部信息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积极配合董秘办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发生上述事项的,应当按照《监管指引》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
有关人员。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
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七
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本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公司
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
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义务, 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存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
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交董秘办备案。董秘办有权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公司董秘办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
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汇总工作。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审批及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实施。
本条所指外部单位是指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媒体等外部单位。
第十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
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其部门负责人和董秘办审核,并经其分管公司
领导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时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予
以登记,并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对外信息使用人
保密义务书面提醒、保密承诺函、登记备案情况等报公司董秘办备案。
第十六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
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本公司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
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本公司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范围。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买卖公
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等为本人或他人谋利的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
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的信息,应在提
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
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合理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报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内幕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附件一: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档案
序号 内 幕 信 身 份 证 知 悉 内 幕 知 悉 内 知 悉 内 内 幕 信 内 幕 信 息 登 记 登记人
息 知 情 号码 信息时间 幕 信 息 幕 信 息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人姓名 地点 方式
注2 注3 注4 注5
备注:
1、内幕信息应一事一登记,每份备案表只登记一项信息。
2、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
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件进行
详细说明。
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5、此档案登记表如为公司登记的,应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的,
则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处阶段 内容 时间 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
声明与承诺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是该重大事项的内幕知情人,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我们
郑重承诺: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泄露上述重大事项所涉及的信息,
不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如有违
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声明与承诺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