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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好莱客: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2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GOLDSUN LAW FIRM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电话: 020-3821 9668    传真: 020-3821 9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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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22)第0301号

致: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汉标2022年7月14日至2022年12月20日期
间(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以
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和增持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
件,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公司和增持人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其
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全部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
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复印
件、扫描件、传真件和通过电邮等对有关事项的确认)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
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2
法律责任。
    2、本所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
见;
    3、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并仅供公司本次
增持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对本次增持行为所涉及的有关事实予以核查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沈汉标先生,沈汉标先
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5、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6、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7、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
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沈汉标先生具备实施本次增
                                 3
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沈汉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
妙玉女士(沈汉标先生与王妙玉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07,887,300 股(其中沈汉标先生持有127,121,300股,王妙玉女士持有80,766,000
股)占本次增持前公司总股本的66.7852%。
    (二)本次增持计划
    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广州好莱客创
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公告》,沈汉标先生
计划自2022年7月14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1,000万元至2,000万元通过集中竞
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经本所律师审查,截至2022年12月20日,增持人累计增持了公司股份926,56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77%,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0,071,449.50元。增持人已
完成《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公告》中的增持计划。本次增持后,沈汉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妙玉女士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208,813,8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0816%。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核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广州好莱客创意家
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公告》,就增持主体的基
本情况、本次增持计划主要内容及公司控股股东沈汉标先生、王妙玉女士的承

                                  4
诺等其他说明事项予以公告。
    2、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广州好莱客创意家
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进展公告》,就增持主体
的基本情况、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等事项予以公告。截
止2022年7月21日, 沈汉标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
份62,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00%,累计增持金额687,644.00元。
    2、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广州好莱客创意家
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进展公告》,就增持主体
的基本情况、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等事项予以公告。截
止2022年9月19日,沈汉标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
份46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492%,累计增持金额5,156,388.75元。
    3、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就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
内容、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及其他说明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增持股份已经履行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增持行为属于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
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
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
份;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
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
发出要约。

    经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和间接拥有权益的公司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66.7852%。本次增持前一年,增持人直接和间接拥有权
益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一直超过30%,本次增持期间,增持人通过上海
                                 5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926,561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0.2977%,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不会影
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五)项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
 定,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股份履行的信息
 披露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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