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文具:募集资金使用制度2015-05-07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制度
二○一一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1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 2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 5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7
第六章 附 则 .......................................................................................................... 8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
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
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晨光
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
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
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
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
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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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
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
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的部分也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和期限;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
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及
(六)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
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的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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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资金使用
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
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
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
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 50%的;及
(四) 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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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改变原因和保荐人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
金额确定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工作日内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参照本
制度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的相应的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四)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五)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
发表意见,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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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
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及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最迟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
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
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等。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议
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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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及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
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
第二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
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该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
(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
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
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
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
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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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
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
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
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六)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
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
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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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
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
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
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
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
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针对上市公司的特殊
规定待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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