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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光文具: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26  

						证券代码:603899          证券简称:晨光文具        公告编号:2019-007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相应进行修
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1、章程第二十五条
    原条款为: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拟修改为: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2、章程第二十六条
    原条款为: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拟修改为: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章程第二十七条
    原条款为:
    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 0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 0 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2
应当于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拟修改为:
    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行。公司依照本章程 0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4、章程第四十二条
    原条款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拟修改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5、章程第七十九条
    原条款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3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拟修改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回购
公司股份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6、章程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原条款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拟修改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刊载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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