η 醐 上海石 门一路 288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层 由阝编忌 200041 哇Li泛 i: (86ˉ 21) 52985488 传真 : (86ˉ 21) 52985492 junhesh@刂 unhe。 com 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 份有限公司 zOzO年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 律 意见书 致 :上 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 “ 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的 委托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 ” 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 下简称 “《股 ” 东大会规则》 )等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 下简称 “法律、法规 ”)及 《上海 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按 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 公司 ⒛20年 年度股东大会 (以 “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有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本 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 证的过程中,本 所假设 : 1.提 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 、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 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 、准确 、完整的 ; 2.提 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 3.提 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 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 4.所 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 一致的 ,并 且这些文件 的原件均是真 实 、完整 、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 ,本 所律师声明如下 : 1.本 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 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 1 前 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 ,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 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 、召集人 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 定 以及表决结杲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并 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 3.本 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 目的而使用 ,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 ,任 何 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基于上述 ,本 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及 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 据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于 ⒛21年 3月 30日 公告的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 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uo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公 司董事会 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 ,并 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 日前以公告形式 通知各股东 。 2.《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审议议案 、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 日等内容 ,通 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此外 ,公 司董事会 己经 公告了本 次会 议相关的会议资料 。 3.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⒛21年 4月 ⒛ 日下午 13∶ 30在 上海市松江区研 展路 笱5号 汉桥文化科技园 C栋 召开 。此外 ,本 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采 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⒛21年 4月 ⒛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⒐15,⒓ 5,9∶ 30-11∶ 30,13∶ OO■ 15∶ OO;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 2Ⅱ 1年 4月 20日 的 ⒐15■ 15∶ OO。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 ,并 根据 《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 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 (及 股东代理人 )统 计资料及相关验证 文件 ,以 及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 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83名 ,代 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数为股 6臼 ,4“ ,312,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71。 %呖 %(按 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 本所律师已核查 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 ,其 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 由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对其股 东身份进行验证。 2.除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 ,公 司董事、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 3.根 据 《股东大会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 《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进 行了逐项表 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 《股东大会规 则 》和 《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 场会议中的表 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 ,公 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 ,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 2.本 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 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 次股东大会表 决情况如 下 : 序 表决结果 号 议案 内容 占有效 同意票 反对票 弃权票 表决股份 非 累积 投票议案 2u0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 667,434,312 99.9953 31,000 ⒛ 20年 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 667,434,312 99.9953 31,000 ⒛⒛ 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 667,434,312 99.9953 31,000 4. ⒛ 20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 667,447,812 99.9973 17,300 ⒛⒛ 年年度报 告及摘要 667,434,312 99.9953 31,000 关于预计 2u1年 日常关联 69,990,112 99.9997 200 交易的议案 ⒛ 21年 度财务预算报 告 667,465,112 99.9999 关于公司董事 2m1年 薪酬 638,444,046 95.6520 28,982,966 38,300 标准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 2u1年 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和 内部控制 667,371,712 99.9859 24,500 69,100 审计机构的议案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 、 《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四、结论意见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 序 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经 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 (此 页无正文,系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 司 ⒛20年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师事务所 上 海 分所 1!Ⅱ 负 责 人 :邵 春 阳 移 / 叼 经 办律 师 :吴 一 雷 |形 s 经 办 律 师 :周 芙 蓉 冫γ 年 刀 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