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文具: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4-30
证券代码:603899 证券简称:晨光文具 公告编号:2021-023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4 月 29 日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05,500 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人民币 45.03 元/股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4 月 29 日为授予日,向 120 名激励对象授
予 705,5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5.03 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1
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0 年 4 月 1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0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25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
议。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5 月 9 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对《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次激励计划获得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董
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
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
定,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
再次进行了核实。
5、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向 33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 742.76 万股限
制性股票,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6、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对限制性
2
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君合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
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3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1 年 4 月 29 日
2、预留授予数量:705,500 股
3、预留授予人数:120 人
4、预留授予价格:45.03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
起满 12 个月后分 2 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各为 5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36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授予数量 占预留授予限制性 占授予时总
姓名 职务
(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周永敢 副总裁 3,600 0.51% 0.00%
核心管理、业务、技术骨干
701,900 99.49% 0.08%
人员(119 人)
合计(120 人) 705,500 100% 0.08%
二、关于确定本次授予价格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4
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50%;
(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
日、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 元(含税)。
基于此,董事会确定预留授予价格如下:
P=P0-V=45.53 元/股-0.5 元/股=45.03 元/股。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监
事会认为:
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20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
确定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120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5
同意以 2021 年 4 月 29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2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 705,500 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45.03 元/股。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股票情况的
说明
经核实,本次激励不包含公司董事,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无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
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
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9 日,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
本。
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本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本合计
3,296.09 1,648.05 1,373.37 274.67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
响数据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公司实际会计成本,最终会计数据以年审会计师审
计结果为准。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6
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对象范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依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
公司中基层管理干部和业务技术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21 年 4 月 29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20 名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705,500 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45.03 元/股。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
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特此公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30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