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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光文具: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1-04-30  

                                                                       上海石门一路 288 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 5488
                                                                          传真:(86-21)5298 5492
                                                                                junhesh@junhe.com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
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
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
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
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
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
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经办人员沟通、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
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
次授予所涉及的价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
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
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
材料一起提交、报送并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
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关于本次授予授予日的确定

    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

    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1 年 4 月 29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
后 12 个月内,授予日系交易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3
    根据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20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 705,500 股,授予价格为 45.03 元
/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
授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情形,《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
经满足。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
办法》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
(此页无正文,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 责 人:邵春阳




                                                   经办律师:邓    琳




                                                   经办律师:王    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