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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光股份: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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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石 门一路   288号 兴业太 古汇香港 兴业 中心 一 座 26层
                                                                                                   由阝编 : 200041
                                                                                     电话 : (86ˉ 21) 52985488
                                                                                     传真 : (86ˉ 21) 52985492
                                                                                           junhesh@刂 unhe com



                        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⒛”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上 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的 委托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
           ”
     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
                           “
     会规则》(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 下简称
     “
       法律、法规 ”)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 公司
     ⒛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有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本 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
     证 的过程中,本 所假设   :




          1.提 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 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 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




         2.提 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




         3.提 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 且其签署行为
     己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




         4.所 有提交给本所 的复印件是同原件 一致的 ,并 且这些文件 的原件均是真
     实 、完整 、准确的。

         在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 ,本 所律师声明如下     :
      1.本 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 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
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 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 ,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           ,




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 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并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本 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 目的而使用 ,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 ,任 何
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基于上述 ,本 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 日及 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 据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于 ⒛” 年 10月 27日 公告的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
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怩 2年 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 己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 ,并 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 日前
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 东 。根据 《 ,本 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上
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千帆路 288弄 5号 楼 ,本 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采 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⒛” 年 11月 15日
的交易时间段 ,即 ⒐15-9∶ 乃 ,9∶ 30-11∶ 30,13:OO-15∶ 0O;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 2匝 2年 11月 15的 ⒐15-1⒌ OO。

     2.《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
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 、股权登记 日等内容 ,通 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此 外 ,公 司董事会 已经 公告了本次会
议相关的会议资料 。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 ,并 根据 《公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

    综上,本 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 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 (及 股东代理人 )统 计资料及相关验证
文件 ,以 及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及股 东代 理人共 56名   ,代 表有表 决权 的股份数为
728,5T3,746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78.ω Oz+%(按 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
本所律师 己核查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 ,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2.除 上述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 ,公 司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以现场出席方式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

    3.根 据 《股东大会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 《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进行了逐 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 《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对现
场会议中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 ,公 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 ,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 决统计数据 。

            2.本 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 司根据有关规则合 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 决结果 ,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情 况如
下      :




    序
                                                                 表决结果
    号               议案 内容
                                                              占有 效
                                              同意票                             反对票     弃权 票
                                                            表 决股份
              《关于调整 2Ⅱ 0年 限制性
l                                         710,1” ,0“ 票   974742%         18,401,zI00票   300票
            股 票激励计划 的议案 》


            其 中 ,针 对 涉及 重大 事 项 5%以 下股 东 的表 决情 况如 下      :




    序
                                                                表 决结果
    号              议案 内容
                                                              占有效
                                             同意票                              反对 票    弃权 票
                                                            表 决股份
              《关于调整 2Φ 0年 限制性
    l                                     138,853,406票     88298I9白       18,401.440票    300票
            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
序 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经 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
 (此 页无正文 ,系 《君合律师事 务所 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

司 zO22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之签 署页 )




                                                     经办律师 :赵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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