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股份: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31
证券代码:603899 证券简称:晨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15号》(财会〔2021〕35号)、《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
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16号》(财会〔2022〕31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作出,无需提交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概述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会〔2021〕
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 “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2022 年 5 月 19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
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 号),再次对
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
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
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
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
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
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该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第 15 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
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
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
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
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本公司执行该规
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
通知》
该通知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
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
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 2022 年 6 月 30 日之
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
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本公司对适用范围调整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已全部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
行会计处理,对适用范围调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也全部采用简化方法进
行会计处理,并对通知发布前已采用租赁变更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赁合同进行
追溯调整,但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该通知施行
日之间发生的未按照该通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通知进行
调整。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
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
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
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
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本
公司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
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
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
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
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
照该规定进行调整;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
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
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本公司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
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
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
延所得税资产。
该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 2022 年度提前执行。对于在
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
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
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
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
整。
本公司自 2022 年度提前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对 2021 年 1 月 1 日余额的影响金额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合并 母公司
提前执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
递延所得税资产 79,577,856.67 1,120,645.83
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
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递延所得税负债 79,577,856.67 1,120,645.83
会计处理
特此公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