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蟠科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1-09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8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7 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改公司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或“激
励计划”)有关规定,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5 名激励对象已不再符合激励计划
的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 5 名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68,000 股。
如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 168,000 股,公司
总股本由 254,064,000 股变更为 253,896,000 股。
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1、2018 年 9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修改决定,为
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制度,根据《公司法》修改决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上述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章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一 章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5,406.4 万元。 25,389.6 万元。
第三章第十八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三章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389.6
25,406.4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可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的; 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二)要约; (二)要约;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决议。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或者注销。 事会会议决议。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
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转让给职工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做出决议; 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他事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进行审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的方案;
(八)制订公司对外投资、贷款、收购出 (八)制订公司对外投资、贷款、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授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决定上述事项; 权范围内决定上述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十六)决定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在
审议董事会决策权限内的收购本公司股份
事项的议案时,应当经董事会 2/3 以上董
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做
出决议。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披露上市信息的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 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
刊网站。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他未涉及处均按照原章程规定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详见 2019年1月9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
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上网公告附件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