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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蟠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4-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伍前辉
               保荐代表人                               支洁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蟠科技”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346 号)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5,2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9.52 元,共计募集资
金 495,04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49,825,300.00 元后,公司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445,214,700.00 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泰君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龙蟠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
责对龙蟠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国泰君安证券通过
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对龙蟠科技进行持续督导。

       2018 年度,国泰君安证券对龙蟠科技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总体工作情况

       在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国泰君安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行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龙蟠科技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的具 体情况制 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
        作计划。
                                             划。

                                       1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国泰君安证券已与龙蟠科技签订相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关协议,协议中已明确了双方在持
2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 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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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
                                            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龙
     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
4                                           蟠科技存在需要保荐机构按有关规
     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指定媒体上公告。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龙
     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自
5                                           蟠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
     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
                                            和违反承诺事项。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督导龙蟠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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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员遵守相关业务规则、规范并积极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履行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督导龙蟠科技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7                                           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治理制度。
     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督导龙蟠科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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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内部控制制度。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督导龙蟠科技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各项信息披露制度。具体详见“二、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况”。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具体详见“二、保荐机构对公司信
10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具体详见“二、保荐机构对公司信
11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2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龙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蟠科技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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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该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等情况。
     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龙蟠科技及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1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
                                                履行承诺的情况。
     荐人应及时向本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龙蟠科技未
14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出现该等事项。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龙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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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科技及相关主体出现该等事项。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保荐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
     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国泰君安证券已制定持续督导工作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质量。                                     计划和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龙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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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科技及相关主体出现该等事项。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
     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
                                      3
       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情形。
                                            督促公司完善并执行公司关联交易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关联交易公允
                                            制度,持续督导和关注公司关联交
 18    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
                                            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关注关联交
       见。
                                            易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程序。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
 19    息披露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露审阅的情况”
       交的其他文件。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
                                            集资金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是否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
 20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 2018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
                                            告。

      二、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保荐代表人 2018 年度对于龙蟠科技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
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各期定期报告及其他临时性公告等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龙蟠科技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龙蟠科技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伍前辉                       支   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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