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 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 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意见 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束未因离职,已经不符合股权激励条件,其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流程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全部股份。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赵福全、胡晓明、余臻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