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蟠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6-02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4
债券代码:113581 债券简称:龙蟠转债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龙
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7 号)
核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400,00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
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7,439,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392,561,000.00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全部到位,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0】验字第 90023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
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
府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昌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
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与全资子公司龙蟠润滑新材料(天津)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昌路支行、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账户
专户募集资金余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4301015819100376096 补充流动资金 94,999,400.00
公司南京汉府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 18 万吨可兰素项
409410100100666544 164,999,900.00
南京分行营业部 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能源车用冷却液生
125903537310507 134,999,676.50
南京南昌路支行 产基地建设项目
2、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账户
专户募集资金余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 18 万吨可兰素项
409410100100674427 0
南京分行营业部 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能源车用冷却液生
125905260110878 0
南京南昌路支行 产基地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
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昌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统称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301015819100376096,该专户仅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昌路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5903537310507,该专户仅用于新能
源车用冷却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 账 号 为
409410100100666544,该专户仅用于年产 18 万吨可兰素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建洪、丁旭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二)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龙蟠润滑新材料(天津)有限公
司(甲方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昌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乙方)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 甲方二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京南昌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5905260110878,
该专户仅用于新能源车用冷却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二
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409410100100674427,该专户仅用于年产 18 万吨可兰素项目,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建洪、丁旭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