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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蟠科技: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0-11-21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证券代码:603906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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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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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江苏龙蟠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龙蟠科技”)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600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77%。其中首次授予 57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
票期权总数的 95.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68%;预
留 3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5.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09%。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
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
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6.56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46 人(不含预留激励对象),
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
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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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
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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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
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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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 14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17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 18
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2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 24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6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9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1
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 34
第十五章 附则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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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龙蟠科技、本公司、公司、
                                指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草案        指
                                      案)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股票期权、期权                  指
                                      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
有效期                          指
                                      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
行权                            指    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
                                      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
行权条件                        指
                                      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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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
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1、建立和完善经营管理层与所有者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
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
久的回报。
    2、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
司长期、稳定发展。
    3、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
防止人才流失,提高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
    二、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
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公司考核与员工自愿参与相结合原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遵循公司自
主决定并对员工予以考核,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
员工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股权激励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
权益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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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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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46 人,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
    (三)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
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
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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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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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本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600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77%。其中首次授予 57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
权总数的 95.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68%;预留 3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5.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0.09%。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
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公司于 2017 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前还有 1,438,560 股股份尚未
解除限售,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2%。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          约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吕振亚             董事                23.00           3.83%            0.07%

  2        沈志勇             董事                22.00           3.67%            0.06%

  3         秦建              董事                22.50           3.75%            0.07%

  4         张羿          董事会秘书              22.00           3.67%            0.06%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
                                                  480.50          80.08%           1.42%
            员(142 人)
               预留部分                           30.00             5%             0.09%

             合计(146 人)                       600.00         100.00%           1.7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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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预留权益部分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
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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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
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
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按照下述行权
安排行权。
    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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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
第一个行权期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
第二个行权期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
第三个行权期                                                                   4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的股票期权于 2020 年授予,则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
间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
第一个行权期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
第二个行权期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
第三个行权期                                                                   4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的股票期权于 2021 年授予,则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
间安排如下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
第一个行权期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
第二个行权期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
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

    六、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
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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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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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26.56 元,即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
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股 26.56 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
股票的权利。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6.56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0.43 元。

       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二)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
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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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
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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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
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指
标安排如下: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定比 2020 年,2021 年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和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第一个行权期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定比 2020 年,2022 年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和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第二个行权期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定比 2020 年,2023 年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和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第三个行权期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5%
    注:上述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和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
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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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预留的股票期权于 2020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和考核
指标按照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执行;若预留的股票期权于 2021 年授予,则各年
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定比 2020 年,2022 年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和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第一个行权期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定比 2020 年,2023 年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和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第二个行权期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5%
    注:上述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和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
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
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条线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公司每年依照《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相关考核规定,结合年度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对激励对象所在业务条线设定年度考核目标,并以达到年
度条线层面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具体年度条线层
面绩效考核目标及可行权比例按照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约定执行。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每年一次,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
组织实施,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卓越(A)、优秀(B)、良好(C)、合格(D)、
不合格(E)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将根据下表确定激励
对象行权的比例:
考核结果     卓越(A)    优秀(B)     良好(C)           合格(D)       不合格(E)

行权比例          1           1               0.8                0.5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可以行权的股票期权数
量=个人该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数量×条线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比
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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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
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线层面绩效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充分体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性,公司把业绩指标设置为净利润增值率,该
指标能反映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
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相比 2020 年净利润,
2021-2023 年度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和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
低于 25%、50%、75%的业绩考核指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条线及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
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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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配股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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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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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
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以 2020 年 11 月 20
日收盘价为基准价,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57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
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6.66 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 26.66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采用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0.46%、19.55%、19.43%(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
二年、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43%(公司最近 12 个月股息率)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
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
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份,且首次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 2020 年-2023 年股票期权成本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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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情况见下表: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权的数量(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570             1,979.22        85.22         989.27       598.01        306.72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
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
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
可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
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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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
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予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工作。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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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向激励对
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
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
本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
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
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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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根据本激励计划第九章进行的调整除外)。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生相关修订后,
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将依据法律法规修订内容对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办理已授
予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五)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
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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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
    (三)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
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
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
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
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计划规定的其它有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股票期权。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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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
他相关事项。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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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
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利益而遭受损
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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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由公司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
发生未有效履职或失职、渎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
间接经济损失;
    2、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侵占公司财产、盗窃、泄露公司商
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
等违法违纪行为;
    3、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形。
    (三)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
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上
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
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
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
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行
权条件。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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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
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
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行权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
扣代缴。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
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七)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行权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
需要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行权后及时将
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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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
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
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
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
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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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附 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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