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方对控股子公司增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常州金坛泓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南京超利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定价公 允、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庆文、胡晓明、叶新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