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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蟠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增加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2021-09-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增加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

                            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作为江苏龙
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蟠科技”、“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对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增加申请金融机构综
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增加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和 2021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和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全资孙
公司及控股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融资提供担
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及控股公司自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
元。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
并以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同时,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孙公司(不包含控股公司)为自身或互为
对方上述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合计发生额不超过 17 亿元。

    2021 年 9 月 15 日,龙蟠科技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增加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
内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保证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结
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已有金融机构授信情况,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拟自 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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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增加向银
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至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不含并购贷款,最终以银行实际
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上述银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综
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借款、项目贷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
保函、信用证、抵押贷款等;增加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至不超过
人民币 10 亿元(最终以非银行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上述非银行
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直
租、售后回租、保理、委托贷款等。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
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并以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协议和
文件,不再对单一金融机构出具董事会融资决议。

    (二)担保基本情况

    为支持公司发展,保障上述金融机构授信顺利实施,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石俊峰及其配偶朱香兰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本次授信提供相关担保,具体
担保金额和方式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具体担保
范围如下:

    全资子公司:为江苏可兰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尚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精工新材料有限公司、龙蟠润滑新材料(天津)有限公司、龙蟠科技(张家
港)有限公司、江苏锂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绿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
绿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全资孙公司:江苏天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四川锂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
可兰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可兰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三级全资子公司:红芯(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控股孙公司:江苏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贝特瑞(天津)纳米材料制造
                                   2
有限公司

       (三)本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石俊峰先生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朱香兰女士与石俊峰先生系夫妻关系、
公司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公司关联自然
人,因此本次担保构成了关联担保。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尚需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
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石俊峰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持有公司股份
212,662,195 股。
       朱香兰女士,与石俊峰系夫妻关系,担任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 23,618,649
股。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石俊峰先生和朱香兰女士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增加申请金融机构上述综合
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在提供担保期间不收取担保费用,公司也不
提供反担保。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事项是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增加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的
安排,担保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签署的协议为准。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石俊峰先生、朱香兰女士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增加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提
供担保,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对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产生影响。上述关联交易无需公司支出任何费用。

       六、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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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
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增加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
信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
在召集、召开及做出的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控股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金融机构授信提供无偿担保,体现了控
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因此,同意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增加申请金融机构综
合授信提供担保。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增加申请
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提供关联担保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操作的指
导原则,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上述关联担保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上述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意见

    2021 年 9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
担保的议案。经审核,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同意将本次关联担保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关联董事已经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均同意该项议案。

    (四)监事会意见

    2021 年 9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担
保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关联担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担保
事项解决了公司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本担保免于
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本事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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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增加申请金融机构授信提供关联担保。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增加
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此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关联交易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本保荐机构对上述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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