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蟠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及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1-11-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
调整及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楼接待中心 邮编:200041
Reception Center, 27/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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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节 引言 .............................................................................................................. 3
一、 释义 .............................................................................................................................................. 3
二、 律师声明事项 ............................................................................................................................... 4
第二节 正文 ................................................................................................................. 6
一、 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 6
二、 关于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 8
三、 关于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 9
四、 结论意见 ..................................................................................................................................... 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及预留
股票期权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龙蟠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20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
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龙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就公司 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预留股
票期权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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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引言
一、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定义 释义
公司、龙蟠科技 指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指
案)》、草案 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龙蟠科技根据《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
指
划、本计划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实施的股权激励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
激励对象 指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
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
有效期 指
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
行权 指 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
励计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
行权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
《公司章程》 指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8 月 15 日颁布并于 2018 年 9 月 15
《管理办法》 指
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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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
本所律师 指
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本所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所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及预留股票期权授
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含香港特
中国 指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
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
造成。
二、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二)龙蟠科技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
面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确认函等文件资料,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均已经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蟠科技已确认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的复印件、扫描件与正本原件完全一致。
(三)本所律师业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龙蟠科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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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所仅对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
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数据或结论时,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
可,对该等内容本所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专业资格。
(五)本所律师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龙蟠科技的有关文件、资料和
证言进行审查和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
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龙蟠科技或者其他有
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龙蟠科技在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部分或全部内容,但龙蟠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龙蟠科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龙蟠科技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谨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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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 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出具了相关审核意见。
2、2020 年 11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2 日止,公司将拟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江苏龙
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
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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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0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1 年 2 月 1 日, 公司完成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登记工作,最
终登记的股票数量为 570 万份。
(二)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并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
及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数量及行
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认为公司董事会确
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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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所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调整原因
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向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7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
和程序”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
调整。
(二)调整方法和调整结果
1、对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如下:
Q=Q0×(1+n)=570×(1+0.4)=798 万份;
调整后的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数量如下:
Q=Q0×(1+n)=30×(1+0.4)=42 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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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②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如下:
P=(P0-V)÷(1+n)=(26.56-0.177)÷(1+0.4)=18.85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
《公司法》《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江苏龙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同时授权董事
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
的全部事宜。
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并向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8 日。
独立董事认为: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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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并向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8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 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并向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1 年 11 月 8 日为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并向符合条
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对象发表了
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并向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人数共计 1 人,授予的数量为 42 万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4.82 元/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如下表: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预留授予股票 约占授予日公司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期权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1 沈志勇 董事、财务总监 42.00 100.00% 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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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1 人) 42.00 100.00% 0.08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
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
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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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激
励对象均满足上述条件,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
数量、行权价格调整及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调整事项以及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预
留股票期权授予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
理相关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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