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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蟠科技: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6-14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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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江苏龙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2
人员;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监事除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董事、各部门及有关人员提供必要协
助及相关资料,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
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六)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时,可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咨询、了解,
发表独立意见;
     (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五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席, 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监事出席会议的规定;
     (四)维护和保障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违规泄露公司的秘密,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作为监事的权利、义务的责任,熟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掌握作为监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六)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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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确认意见。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报告。
       若辞职的是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则应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大
会选举更换;若辞职的是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则应尽快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更换。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
理的限制。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在任监事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
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公司监事会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织及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4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监事会有关文件;
   (五)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六)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
   (七)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


                                   5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于会
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召开临时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 2 日前以
书面、传真或邮件形式通知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并做相应记录,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口头会议通知应包括上
述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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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其他有关人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采用举手、投票或通讯方
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记载。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7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的姓名以及受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当分别载明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其他有关人
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及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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