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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蟠科技: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2-06-14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发挥内
部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章程》
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
实现目标。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服务发展的原则。在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总审计师协助董事长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
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审计工作的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公司的审计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本公司、
子公司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应自觉接受内部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
作,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应对本公司提供资料的及时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业务实行垂直领导,对所属子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行集
中管控模式,根据管理需要各子公司可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并报公司审计部门备
案。


                                   - 2 -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加强审计工作力量;
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继续教育,鼓励其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审计项目评比、
审计专业技能大赛等经验交流活动,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选择任用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应具备与其从事的
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熟悉公司
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
胜任能力;
   (二)具有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较强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
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对
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
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五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
应当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法律法规、公司规定和董事会批准范围内,
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状况进行
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执行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各部门的整改与执行工作;
作为内部控制管理部门,整体把控内控体系的执行情况,对于内控规范的更新、
维护等工作做好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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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会计资料、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财务资料和有
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
报告、管理报表、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三)对各部门、 各分支机构的任期经济责任、经营管理和成本效益情况进
行审计;
   (四)对基建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等财务决算和竣工资
产交付使用等工作进行内审监督检查;
   (五)对重要业务事项等进行过程监督并提供内审服务;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关注公司风险管理, 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汇
报,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八)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做好审计计划管理,加强审
计项目质量管理;增加内部审计人员学习和培训管理工作,推动和配合公司内控
运行的信息化建设;
   (九)完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营管理层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具有下列权限:
    (一)列席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
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拟订内部审计相关规章制度;
    (二)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等相关资产,查阅
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工作资料;
    (三)对严重违法违犯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的行为,及时向公司相关负责人
报告,并提出内审工作的建议;
    (四)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重大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提出内审工
作的意见以及改进公司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监督被审计对象落实审计处
理决定,实施后续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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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综合考虑公司管理需求、风险评估以及内审资
源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要内容具体、目标明确,并切实可行。具体包
括以下内容:制定目的、工作目标、拟实施的具体审计项目及时间安排,后续审
计及跟踪审计的必要安排和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内部审计部门应
认真组织实施,并在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达。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对象后,应首先听取被审计对象的情况介绍,
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机构设置、管理体制、经营范围、资产状况、核算形式
和生产经营等情况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相关情况。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
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中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
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的要求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的
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管理建议,对内部控制管理等方面的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六条 在内部审计中,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做好审计的组织与协调工
作,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审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对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复核。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与内审相关的工作资料以及其他与审计内容相关的事项资料;
    (二)提交真实、完整、合法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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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配合协助完成审计工作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督促审计报告的
执行,同时提出合理化的改进建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
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
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以
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
    第三十二条 在审计中,内部审计人员对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承担岗位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对象主要负责人为
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整改,
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针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纳入当年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
活会进行剖析、整改。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机关专业管理部
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
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充分运用公司全方位监督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促进
审计结果运用。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
依据。

                           第七章 审计工作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和监督,并保持与董事会、
管理层及时、高效的沟通。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章制度和规划,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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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建立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制度,对内部审
计质量实行有效控制,不断提升内审质量。
   第三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有关审计的重大事项,应及时、
逐级向领导汇报。
   第四十条 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
法履职尽责。努力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
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第四十一条 逐步实施审计信息化,提高审计效率,防范审计风险。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支持和监督下,
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 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责令改正,并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
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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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
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将及
时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修正权及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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