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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蟠科技: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06-14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
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
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在确保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
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
接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
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 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一)和(二)的规定。
    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长或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
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
合同文件。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
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
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向董事会提交投资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根据第七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九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
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主
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
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
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顾;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对手方银行的重大动向,出现
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银行的相关人员
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有的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密切关注过去 12 个月委托理财
累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部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及时将相关理财审批计
划等相关文件及时移交给相应的核算人员进行入账归档。
    公司财务部门应每季度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本季度委托理财情况。每
半年度结束后,公司财务部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托理财
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
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
报告总裁,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
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主进行核查,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
事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需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概述,包括目的、品种、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四)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五)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
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不尽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
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