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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蟠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蟠科技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4-2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胡晓
               保荐代表人                                    王拓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
安”)作为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蟠科技”)2022 年度的
持续督导机构,对龙蟠科技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2 年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国泰君安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 导制度,已根据龙蟠科技的具体情况制定
        工作计划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国泰君安已与龙蟠科技签订相关协议,协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2                                             议中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利义务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22 年度,国泰君安保荐代表人及项目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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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
                                               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2022 年度,未发现龙蟠科技存在需要保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4                                             荐机构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
                                               违规事项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   2022 年度,未发现龙蟠科技及相关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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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财务顾问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人存在违法违规和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2022 年度,督导龙蟠科技及其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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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业务规则、规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范并积极履行承诺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督导龙蟠科技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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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 督导龙蟠科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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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控制制度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督导龙蟠科技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9    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
                                            他相关文件,具体详见“二、信息披露审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阅情况”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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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11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具体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2022 年度,未发现龙蟠科技或其控股股
12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   人员存在该等情况
     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2022 年度,龙蟠科技及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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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14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2022 年度,龙蟠科技未出现该等事项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中介机
       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2022 年度,未发现龙蟠科技及相关主体
 15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出现该等事项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国泰君安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质量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
       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 2022 年度,未发现龙蟠科技及相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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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 出现该等事项
       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
       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
       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
       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
 18    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存放与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募
       事项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
国泰君安对龙蟠科技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
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的程序进行了检查;审
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龙蟠科技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龙蟠科技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胡   晓                      王   拓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