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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牧高笛: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18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号)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作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严格履行诚实、勤勉、独立的工作职责,就公司第五届第一次董事会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外销业务总监、
内销产品总监及制造总监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本次董事会聘任的上述高级管理人
员均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能力,未发现存在《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陆暾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陆暾峰先生为公
司副总经理;聘任王潘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徐静女士为公司外销业务
总监;聘任周艳女士为公司内销产品总监;聘任杜素珍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
任马其刚先生为公司制造总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进一                   韩云钢                    胡奕明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