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高笛: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29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号)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作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严格履行诚实、勤勉、独立的工作职责,就公司第五届第三次董事会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
公司和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2018]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
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进一 韩云钢 胡奕明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