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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牧高笛: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0-05-26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20-029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7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1          -               2020/6/2          2020/6/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18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6,69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7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0,017,5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1            -                2020/6/2         2020/6/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派送红股、不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宁波大牧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嘉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

统一使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7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未解锁限制性股

票取得的红利公司暂按 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675 元。已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持股时间自解锁上市流通日起

计算。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675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其现

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675

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75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27718107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