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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牧高笛: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签字版)2021-04-27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0 年度工作中,我们忠实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积极出席
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0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1、陈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 年 11 月出生,法学博士。2008 年 6
月来一直执教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民政部福
利彩票发行与管理中心法律顾问、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公司独立董事。

     2、李曦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 年 5 月生,本科。历任索尼(中国)
有限公司副总裁、京东集团副总裁;曾任中国国际公关协会企业公关工作委员会主任;现任
苏秦会副会长、17PR 平台“一起大学”资深讲师、公司独立董事。

     3、李国范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 年 4 月出生,苏州大学战略管理
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西方会计学硕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国会计学
会会员、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1996 年至 2001 年就职于中日合资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
司,历任财务科长、财务部副部长、财务部部长;2002 年至 2010 年就职于中日合资上海华升
富士达扶梯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2010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广州蕉叶饮
食服务有限公司,担任行政总监;2011 年至 2018 年就职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历任
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18 年至 2019 年就职于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
监。2019 年 6 月至今现任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公司独立董事。

     二、2020 年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我们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成为公司独董董事,
在我们的 2020 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6 次董事会和 3 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遵守疫情防控的规定下,已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勤
勉履行职责。

                         亲自出席次数
独立董   本年度应出席                    委托其他董    缺席   本年度召开股   出席股东
                         (包括通讯方
事姓名     董事会次数                    事出席次数    次数     东大会次数   大会情况
                             式)
  陈汉         6               6              0         0           3            0
  李曦         6               6              0         0           3            0
李国范         6               6              0         0           3            0

     2020 年度,我们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各次董事会审议议案的相关资料和相关事
项,均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查检,并以谨慎的态度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整
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 2020 年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均符合法定程序,合法
有效。2020 年我们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0 年度,我们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仔细审阅董事会会议资料,一起对公司以下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对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及公司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我们对《关于 2019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以结构性存款等资产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
议案》、 关于 2020 年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以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我们对《关于终止“仓
储中心及产品展示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事项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3、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我们对《关于延长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限的议案》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期内,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共召开 2 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4 次会议,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共召开 2 次会议。我们积极履行职责,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委员会的相关议案,
未有无故缺席情况,切实履行了相应委员会的职能。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0 年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充分利用视频等通讯工具出席会议。2020 下半年,我们委
托独立董事李曦女士作为代表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此外,我
们也多次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实时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
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运营动态,充分运用自己的专
业知识为公司管理层提出合理的参考性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公司的持续发展作出了
努力。

    公司管理层与我们密切联系,定期汇报公司经营管理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等,使我们
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能及时传递相关会议材
料,事先与我们进行必要沟通,并如实回复我们的问询,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在我们履
行职责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六、重点关注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

    我们高度重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报告期内对公司 2020 年度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查。公司 2020 年度未发生关联交易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及中小投资者
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二)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我们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慎查验,
公司不存在需要揭示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也不会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我
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
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
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此外,公司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自身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科学论证后,
终止“仓储中心及产品展示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
及延长“牧高笛全渠道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决策、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1.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李进一、胡奕明、韩云钢因任期满 6 年换届离职,董事胡放晴女士
因个人原因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提出离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变化;各位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均认真履行了相应职责。

     2.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制定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的
审计机构与内控审计机构,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时,我们认为该
事务所具备在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职业准则,尽职尽责的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
     (六)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
知》(以下简称“财会〔2017〕22 号通知”),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
(以下简称“财会〔2019〕8 号通知”);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
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以下简称“财会〔2019〕9 号通知”);要求所有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施行修订后的会计准则。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 号通
知”);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
(财会〔2019〕16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16 号通知”)。根据以上政策及通知,公司
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完成了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

     公司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
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利润分配情况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审计并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公司
合并报表 2019 年末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10,832,541.28 元(其中母公司 2019 年末
可供分配利润 55,670,274.25 元)。公司以总股本 66,69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7.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50,017,500.00 元。

     报告期内,我们认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了现金分红
政策,且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及资金需求等因素,
同时能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2020 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三公原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披露内容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公司认真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
其配套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全面推进内控规范
实施工作。通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开展,认真查找管理中的控制缺陷和专项风险评
估,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公司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2020 年公司严格按照监管
要求建立、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内控规范体系的执行和落实。

    七、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0 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恪尽职守,积极履行职责。同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之间进行了
良好有效的沟通与合作,为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报告期内,公司各方面运作规范,在总体上保持了健康平稳
的发展态势。

    2021 年,我们会进一步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沟通,关注公司治理和经营
情况,尽职尽责、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确保董事
会客观公正、独立运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建议,为进一步提高本公司决策水平和经营
业绩做出努力,切实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陈汉     李曦   李国范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