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7-14
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在保证所获得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独立判断,现就相关议案发表以下意见:
1. 对《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郭梅芬女士、刘向东先生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 2 名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八条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推选
郭梅芬女士、刘向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审议。
2. 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查阅了刘志勋先生、郭梅芬女士个人履历,认
为上述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刘志勋先生为公司副
总裁,同意聘任郭梅芬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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