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诚股份:合诚股份关于股东申请豁免继续维护黄和宾先生控制权地位承诺的公告2021-06-22
证券代码:603909 证券简称:合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4
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申请
豁免继续维护黄和宾先生控制权地位承诺的公告
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诚股份”或“公司”)收到
公司股东刘德全、康明旭、高玮琳、郭梅芬、刘志勋、沈志献(以下合称“承诺
方”)出具的《关于豁免继续维护黄和宾先生控制权地位承诺的申请》,承诺方向
公司申请豁免继续维护黄和宾先生控制权地位的承诺。
一、 承诺事项的内容
2020 年 6 月 29 日,合诚股份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一致行动协议
不再续签暨变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公司编号:2020-027)、
《合诚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合诚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由公司股东黄和宾、刘德全、黄爱平、康明旭、高玮琳、郭梅
芬、刘志勋、沈志献等 8 名一致行动人,变更为黄和宾单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承诺方共同签署《承诺函》,为维护黄和宾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的地位,在持有合诚股份股票期间,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公司股份,不与除黄和宾先生之外的其他第
三方签订与公司控制权相关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
托协议、征集投票权协议等),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黄和宾先生作为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与黄和宾先生共同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二、 申请豁免承诺的原因
2021 年 6 月 21 日,黄和宾、承诺方(刘德全、高玮琳、康明旭、刘志勋、
沈志献及郭梅芬)、聚惠(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盛泰鑫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及上海豪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 38 名股东与厦门益悦置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厦门益悦”)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厦门益悦拟通过协议转让方
式收购上市公司原股东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39,485,83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19.69%)(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控制权转让”),转让价格为 16.53
元/股,转让价款合计 652,700,770 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厦门益悦成为上市公司
单一拥有表决权股数占总股本比例最大的股东,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厦门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厦门市国资委”)将成为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4 号》”)第三条规定,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
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
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
履行承诺”。
鉴于承诺方于 2020 年 6 月 27 日共同签署的《承诺函》之目的系维护黄和宾
先生对于上市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而黄和宾先生作为本次控制
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本次控制权转让完成后,黄和宾先生将不再是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也不再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厦门
益悦,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厦门市国资委。在这种情况下,承诺函签
署人(即承诺方)失去履行《承诺函》的相关前提,承诺方客观上确已无法履行。
此外,面对上市公司所在厦门市当地相关政策的变化、新的商业合作机会及
考虑到上市公司未来长期发展战略,本次交易的转让方基于做大做强上市公司进
而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考虑,共同推进了本次控制权转让交易,相关情况将导致
承诺方继续履行《承诺函》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 豁免承诺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要求,对承诺方作出的上述承诺提交董
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进行豁免。本次提请股东大会豁免承诺方上述承诺符合
公司战略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 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东申请豁免继续维护黄和宾先生控制权地位承诺的议案》,关联董
事黄和宾、刘德全、康明旭、郭梅芬、刘志勋回避表决。
五、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承诺方申请豁免继续维护黄和宾先生控制权地位承诺事
项的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豁免的原因符合实际情况,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
董事均回避了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豁免,并同意将该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六、 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东申请豁免继续维护黄和宾先生控制权地位承诺的议案》,关联监
事沈志献回避表决。监事会认为:公司豁免股东相关承诺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
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同意将该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律师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认为:承诺方于 2020 年 6 月 27 日共同签署的《承诺
函》之目的系维护黄和宾先生对于上市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而
黄和宾先生作为本次控制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本次控制权转让完成后,黄和宾
先生将不再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也不再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
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厦门益悦,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厦门市国资委。
在这种情况下,承诺函签署人(即承诺方)失去履行《承诺函》的相关前提,承
诺方客观上确已无法履行。此外,面对上市公司所在厦门市当地相关政策的变化、
新的商业合作机会及考虑到上市公司未来长期发展战略,本次交易的转让方基于
做大做强上市公司进而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考虑,共同推进了本次控制权转让交
易,相关情况将导致承诺方继续履行《承诺函》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综上所述,鉴于承诺方已失去继续履行承诺的前提、承诺方客观上确
已无法继续履行承诺,且继续履行原有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根据《监管指引第 4 号》相关规定,承诺方应将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豁免承诺
事项已按照《监管指引第 4 号》有关规定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
发表专门意见的内部决策程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