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合诚:建发合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修订)2022-08-17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运作,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的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实行监督,保障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
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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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
第七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董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
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 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文件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
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 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 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六)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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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
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三) 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
视其过错程度,分别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十九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和监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五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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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决议与定期会议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
见时,监事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
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主席确定,但监事会主席在确定会议议程时应考
虑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
程外的问题,只有在二名以上监事同意列入议程,监事会才能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
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全体监事同意,前述监事会会议通知期可以豁免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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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会议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主席也可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
召开监事会会议,但该议案之草稿须以专人送达、邮寄、电报、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
交每一位监事。如果监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监事,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
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监事会主席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
召开监事会会议。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将决议以
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总经理(总裁)以及全体或部分董事
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
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
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举手表决或全体监事一致认可的其他表决方
式。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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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会议记录的完整副本应迅速送发于每一位监事。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注册
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
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
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讨论。
第三十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由其
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及其他
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报销费用。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述活
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应比照公司董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确
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有关
财务规定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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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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