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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发合诚:建发合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年8月制订)2022-08-17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及
子公司对外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
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
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
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
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
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公司
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当坚持遵纪守法原则,遵守法律、法
规,不得向不属于本制度的捐赠对象提供捐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
标准,且当年度对同一受益人(单位)的捐赠支出一般不超过 100 万元。若公司及
子公司出现亏损,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公司的救援救助帮扶捐赠不受此限制。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
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渠道,向不属于本规定捐赠对象范
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任何用于受赠人弥补单位经费不足、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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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单位福利设施、发放职工奖金福利和个人自身需要的财产赠与,并拒绝不具备
接受捐赠资格的其他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支出。
    第七条 公司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
资、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以及变质、
残损、过期报废等可能导致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商品物资,不得用
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
赠。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企业正当的捐赠意愿,但不得
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十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科文卫体、环境保
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方式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
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主要包
括以下类型:
       1. 救济性捐赠
    指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捐
赠。
       2. 公益性捐赠
    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
事业的捐赠。
       3. 其他捐赠
    指除上述以外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的捐赠意
愿,必要时应当要求受赠人定期提供捐赠财产的使用明细等相关材料,受赠人不
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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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行政管理中心作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捐赠事务的归口管
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 负责研究提出年度对外捐赠工作计划,编制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提
出公司预算调整申请;
    2、 负责开展对外捐赠工作,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
    3、 负责审核并督导下属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
    4、 提出公司临时或紧急对外捐赠工作方案或建议;
    5、 建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捐赠台账。
    第十四条 内控审计中心负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
与审计工作,监督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管理、规范和优
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中心、内控审计中心、财务管理中心、董事会办公室等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相关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
序。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以自然年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对
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
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
外捐赠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 公司单笔金额 50 万元(含)以下,且对同一受益人(单位)的当年累
计捐赠总额 100 万元(含)以下的对外捐赠项目,公司董事会审批后自行组织实
施;
    公司各级子公司未经公司总部审批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公司总部应对自行决
策项目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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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单笔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项须经公司党委会审批,履行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应审批程序并完成内部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后方
可组织实施;
    3、 公司为完成中央、省、市交给的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任务而发生的对外
捐赠,按上述规定履行完相应审批程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捐赠需求部门向行政管理中
心提出申请,由捐赠需求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子公司的捐赠申请还需
经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其中捐赠申请应包含:捐赠事由、捐赠对象、
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
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等。上述捐赠申请经行政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后,由行政管
理中心按本制度第十七、十八条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财
务管理中心应就捐赠支出对公司/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
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财务支出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向受赠方取得合
法、有效的凭据,行政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备查账簿,同时报董事会办公室、财务
管理中心备案。通过公益机构或组织实施的对外捐赠事项,应与该受赠机构或组
织订立捐赠协议,对资金去向、用途和管理作出约定。采用实物方式对外捐赠时,
采购实物应优先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条 内控审计中心适时组织对外捐赠工作的审计监督,如发现在对外
捐赠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等情况,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年底和 7 月末提交上一年度及当年度
上半年对外捐赠报告,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和内控审计中心,报送内容应当包含但
不限于捐赠事项、捐赠性质、捐赠金额、捐赠途径等内容,对外捐赠数据要与财
务账面核对一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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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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