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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发合诚:建发合诚董事、监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2022年8月制订)2022-08-17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体系和绩效管理,有效建立激
励与约束机制,持续提升企业经营业绩,提高公司法人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监事;本制度所指董事、监事是指公司
董事会组成人员、监事会组成人员,具体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
内部监事、外部监事。
    1、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
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包括职工董事)。
    2、外部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推荐委派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
    3、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聘
请的,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4、内部监事,是指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
管理人员兼任的监事(包括职工监事)。
    5、外部监事,是指由公司股东推荐委派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与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3)薪酬水平与市场价值相符合为原则;
    (4)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监事人员等薪酬福利与
绩效考核的决策和管理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监事的
薪酬标准拟定、成本测算、执行与兑现,负责人员考核管理等工作。
    1、公司董事的薪酬与考核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公司监事的薪酬与考核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履职考核
    第六条 董事、监事实施年度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应当恪尽职守,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对公司董事、监事的考核内容包括履职的勤勉程度、履职能力、廉洁从业、合规诚
信执业、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
是否积极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等方面,独立董事还应对
其独立性作出考核。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履
职评价结果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监事当年履
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1)董事、监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的;
    (2)董事会、监事会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表决重大事项,
董事、监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3)其他违反董事、监事忠实和勤勉义务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履职评价应当
为“不称职”:
    (1)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严重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2)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董事、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3)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4)公司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应各自将履职评价结果通报
董事、监事,董事、监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监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每年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
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根据董事、监事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其薪酬发放标准如下:
    1、独立董事: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独立董事津贴标准领取津贴。
    2、外部非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
    3、内部董事、内部监事:依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
与考核制度确定,不另领取董事、监事津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因处理公司事务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公司按其
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情况发放津贴。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
或部分发放津贴:
    (1)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严重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2)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董事、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3)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根据履职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1、对被评为“称职”的董事、监事,任期内继续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2、对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监事会应组织会谈,向董
事、监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进一步加强组织培训,帮助其提高履职能力。
如下一年度仍未有效改进的,董事会、监事会可提出更换人选意见,并召开董事会、
监事会予以更换董事、监事人选。
    3、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监事会可提出更换人选意见,
并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予以更换董事、监事人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