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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茂股份: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2019-06-26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董事长和 2 名董事。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发展委
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职
责。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发
展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任期届满前,董事会可解除其职务。
    期间如有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发展委
员会委员资格。
    公司董事长更换时,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自动更换。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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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战略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
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公司有关方面的
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
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公司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
    (四)由公司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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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主任委员提议或工作需要召开
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战略
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战略发
展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
或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必要时,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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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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