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茂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19-06-26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
全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人为独立董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董事会可以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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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如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在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表决通过后,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体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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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
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
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也可以
采取通讯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
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
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保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
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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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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