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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茂股份:国茂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7-20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
计划”或“《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
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
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由9.48元/股调整为9.23元/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7 月 19 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向 37 名激励对象授予 75.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23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周旭东                   谢飞                     李芸达




                                               日期:202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