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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茂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4-2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国茂股份

  保荐代表人               李懿、贺南涛             上市公司代码       603915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国
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16 号)核
准,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茂股份”、“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4,380,000 股,发行价格为 10.35 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 873,333,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73,333,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800,000,000.00 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泰君安”、“保荐机构”)担任国茂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
构,负责国茂股份发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泰君安通过日常沟通与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国茂股份进行了
持续督导。2021 年度,国泰君安对国茂股份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总体工作情况

      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国泰君安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一)日常督导情况
 序号                   督导事项                            实施情况
                                                  国泰君安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1                                               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有针对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性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1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国泰君安已与国茂股份签订保荐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2                                             协议,协议中已明确了双方在持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交所备案。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
                                                表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
3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查等方式,对国茂股份开展了持
                                                续督导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
     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4                                               国茂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违法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公告。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
     诺等事项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自发现或应
5                                               国茂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违法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督导国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茂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6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理人员遵守相关业务规则、规范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并积极履行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经核查,国茂股份已建立健全并
7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效执行公司各项治理制度。
     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经核查,国茂股份已建立健全并
8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有效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督导国茂股份严格执行各项信息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披露制度,未发现其向上海证券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存在虚假记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对国茂股份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10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提交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具体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对国茂股份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11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提交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具体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2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国茂股份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12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存在该等情况。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持续关注国茂股份及控股股东、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13                                              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
                                                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本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国茂股份的报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14                                              道,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
     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发现国茂股份存在该等情形。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
15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国茂股份存在该等情形。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管理办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国泰君安已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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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计划和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要
                                                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
17   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国茂股份存在该等情形。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3
                                                    定期取得和检查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国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   茂股份按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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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等承诺事项。                           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要求。

       (二)现场检查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对国茂股份进行了持续督导期间的现场检查,
通过认真审阅公司相关制度;访谈公司相关人员;复核和查阅公司资料,对公司
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的经营情
况等进行了逐项检查。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国泰君安保荐代表人在国茂股份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对于公司的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监
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定期报告
等公告。保荐机构主要就如下方面对于国茂股份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查: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
信其符合公司章程;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5、审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4
   经核查,国茂股份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5
6
7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   懿                  贺南涛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