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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力科技:合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16  

                                    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全面地审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的公司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
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发展的实际需求,同时充分考虑了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

    我们认为该预案与公司的发展阶段、经营能力相适应,能够兼顾投资者的合理
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诚信记录良好,并具备充足的投资者保护能力,符合上市
公司选择审计机构的条件;同时也是公司 2020 年度财报和内控审计机构,为保证审
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健性,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包括公司及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等,具体的审计费用由公司管理
层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商议确定,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四、《确认2020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薪酬水平、公司年
度经营业绩及其绩效考核结果等确定。2020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考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同意将本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
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经
营需要,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的议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相关事项。


    七、《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及子公司
拟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申请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权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至下一年度审议相同议案时止。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授信额度主要是为了满足
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申
请银行授信额度。

    八、《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
于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风险低、一年以内的短期理财产品,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
的短期理财产品,在授权额度内滚动使用,相关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
年内有效。
    九、《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有利于
保证公司盈利的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
司在授权期限及额度内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独立董事:王溪红、邬辉林、秦珂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