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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力科技:合力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份减少)2021-09-22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合力科技

     股票代码:603917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                 住所                         通讯地址

      施良才    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龙泽名园   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龙泽名园

      樊开曙    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西谷湖路   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西谷湖路

      施元直    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瑶琳别墅   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瑶琳别墅

      施定威    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水木华庭   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水木华庭

      蔡振贤    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东河花园   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东河花园

      贺朝阳    浙江省象山县龙泽名园           浙江省象山县龙泽名园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1 年 9 月 17 日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

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

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

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在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是根据本报告

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

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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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节       释     义 .........................................................................................................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5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5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7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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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一般词语释义

  公司、合力科技、上市公司     指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书》

                                     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施定威、蔡振贤、贺朝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阳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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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性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国籍 住所
        别                                                   者地区的居留权

                董事长
施良才 男                   3302251962******** 中国 宁波             否
                总经理

樊开曙 男 监事会主席 3302251958******** 中国 宁波                    否

施元直 男         无        3302251950******** 中国 宁波             否

施定威 男        董事       3302251972******** 中国 宁波             否

蔡振贤 男     副董事长      3302251965******** 中国 宁波             否

贺朝阳 男        董事       3302251970******** 中国 宁波             否

樊开源 男         无        1101081964******** 中国 北京             否

       樊开源为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股东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施定威、蔡

 振贤、贺朝阳的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樊开源、施定威、蔡振贤、贺朝阳为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其中,施良才与施元直为兄弟关系,施定

 威为施元直之子,樊开曙和樊开源为兄弟关系,樊开曙和樊开源为施元直妻弟,

 蔡振贤为施良才和施元直外甥,贺朝阳为施良才妻弟。根据《收购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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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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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为优化公司股东结构、提高业务协同,转让

持有的公司部分股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继续增加或减少其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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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

况

                  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增减变动            变动后持股情况

                             持股                    持股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比例                    比例
                  (股)               (股)                 (股)         (%)
                             (%)                   (%)

     施良才     22,872,987   14.59    -4,546,600     -2.90   18,326,387        11.69

     樊开曙     20,034,885   12.78    -3,982,300     -2.54   16,052,585        10.24

     施元直     18,241,356   11.63    -3,625,900     -2.31   14,615,456             9.32

     施定威      4,631,631    2.95      -920,700     -0.59    3,710,931             2.36

     蔡振贤      3,415,748    2.18      -679,000     -0.43    2,736,748             1.75

     贺朝阳      1,745,481    1.11      -347,100     -0.22    1,398,381             0.89

     樊开源      5,600,000    3.57               0    0.00    5,600,000             3.57

      合计      76,542,088   48.82   -14,101,600     -8.99   62,440,488        39.8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仍持有合力科技股份

62,440,488 股,持股比例为 39.82%,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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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为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除樊开曙 2,571,500

股处于质押状态外,其他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

冻结等的情况。

     三、本次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双方

     转让方(甲方):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施定威、蔡振贤、贺朝阳、

杨位本

     受让方(乙方)1:福州开发区中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拟设立并管

理的“中青新能源战略投资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拟定名称,最终以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预备案产品编号

SST582。

     受让方(乙方)2:上海岱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拟设立并管理的“岱

熹战略新兴产业成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拟定名称,最终以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预备案产品编号 SSN393。

     (二)标的股份转让方案和实施

     1、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施定威、蔡振贤、贺朝阳将所持标的股份共

计 7,840,000 股以每股人民币 9.68 元的价格转让给中青基金,股份转让总价款

共计人民币 75,891,200 元(大写:柒仟伍佰捌拾玖万壹仟贰佰圆整)。除非各

方另行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约定,否则上述已确定的转让价格不再因本

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方姓名      转让数量(股)     转让价款(元)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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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施良才                 2,543,000           24,616,240

  2              樊开曙                 2,287,700           22,144,936

  3              施元直                 2,124,500           20,565,160

  4              施定威                   418,500             4,051,080

  5              蔡振贤                   308,600             2,987,248

  6              贺朝阳                   157,700             1,526,536

              合计                  7,840,000             75,891,200

      2、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施定威、蔡振贤、贺朝阳、杨位本将所持标

的股份共计 9,408,000 股以每股人民币 9.68 元的价格转让给岱熹投资,股份转

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 91,069,440 元(大写:玖仟壹佰零陆万玖仟肆佰肆拾圆整)。

除非各方另行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约定,否则上述已确定的转让价格不

再因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方姓名    转让数量(股)       转让价款(元)

  1                  施良才             2,003,600           19,394,848

  2                  樊开曙             1,694,600           16,403,728

  3                  施元直             1,501,400           14,533,552

  4                  施定威              502,200             4,861,296

  5                  蔡振贤              370,400             3,585,472

  6                  贺朝阳              189,400             1,833,392

  7                  杨位本             3,146,400           30,457,152

                合计                9,408,000             91,069,44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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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为防止歧义,各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如上市

公司进行了除权操作(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则基于标的股份

衍生的股份亦包含在标的股份内,不额外作价,一并过户给乙方;如上市公司

进行了除息操作(现金分红等),则该等股息将冲抵股份转让价款,股份转让

价款减少相应数额。

     4、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和实施步骤如下:

     (1) 本协议签署生效当日,各方应通知上市公司,并督促上市公司于次日

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2) 在本协议生效且基金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产品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基金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30%,作为首期款。甲方各自应收的

股份转让价款按比例计算,

     (3) 各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向上市公司提交有关协议转让、过户的必要文

件和资料,并在乙方履行完毕 4(2)条的付款义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共同准

备完毕相关资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如任何一方负责

的文件资料存在缺陷或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两个交易日内补充提供符合要求

的文件资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拒绝出具确认函的,各方应当尽快协商对交易

进行调整,以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4)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了确认同意或通过意见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40%,作为二期款。应收的

股份转让价款按比例计算。

     (5)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二期款”5 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将标的股份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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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登记结算机构过户所要求的全部材料、文件签署准备齐全,并共同完成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各方应当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

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需要补充,

则该方应在两个交易日内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6)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

转让款的 30%(尾款)。应收的股份转让价款按比例计算。

     (7)甲方应向税务机关确认本次股份转让应缴税额并依法自行申报纳税。

若本次股份转让需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个人完税证明,则甲方承诺及时提

供该等完税证明以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本协议签署后 60 日内,甲方确认

其各自应当缴纳的税收和费用(“税费”)并共同授权施良才先生以书面方式

通知乙方,若需乙方向税务主管部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乙方从尾款里扣除

相应款项为甲方代扣代缴,相应款项视同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

     (8) 如甲方未能在乙方支付完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

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和利息

(利息按银行活期计算利息)或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的义务。如届

时乙方要求甲方退回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但甲方未及时退回的,则甲方应

按照应退而未退款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 各方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

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业务指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通知、披露义务并办理

相关手续。

     (三)声明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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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方声明及承诺

       甲方向乙方声明及承诺如下(甲方应始终保持下述声明承诺的内容及状态

直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

       (1) 甲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署或履行本协议符

合相应条件和资格,不违反在本协议签署之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法院发出的生

效判决或裁定、政府机构发出的命令;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合约、承诺或其

他文件。甲方签署本协议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和外部决策、审批程序。

       (2) 甲方所持标的股份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已取得必要批准和

登记。除樊开曙所持部分股权质押给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外,标的股份不存

在其他的代持、质押、收益权或投票权转移、冻结、拍卖、查封、拟对外处置

等任何形式的受到限制或权利负担、权利不完整的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

纷。除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调整标的股份的预期、

主张或权利。标的股份依据本协议转让给乙方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2、乙方声明及承诺

       乙方向甲方声明及承诺如下(乙方应始终保持下述声明承诺的内容及状态

直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

       (1) 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署或履行本协议符

合相应条件和资格,不违反在本协议签署之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法院发出的生

效判决或裁定、政府机构发出的命令或其内部制度;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合

约、承诺或其他文件。乙方签署本协议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和外部决策、审批程

序。

       (2) 乙方将依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确保所支付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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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转让价款均为合法资金。

     (3) 乙方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标的股

份所应具备的主体资格。乙方应按照监管机关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四)税费

     1、除非在本协议中另有约定,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一切费用应由该费用发

生的一方负担。

     2、各方应分别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自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应缴

的税金,若经甲方向当地相应税务机关咨询确认其税费需要由乙方向主管税务

机关代扣代缴的,乙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若因甲方隐瞒造成乙方未代扣代缴

的,发生相应损失或赔偿的由甲方承担。



     (五)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经各方合法签署之日起生效,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各方可就本次交易中的未决事项和补充约定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属

于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 除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除或终止方式外,本协议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后

可以以书面方式终止或解除。

     (六)违约责任

     1.12.13.14.15.16.11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责任、

承诺,或所作出的声明、承诺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或遗漏,则该方应被视作违

反本协议。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任何一方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或怠于履行义务,即视为违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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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方在 15 日内仍无改正行为的,守约方有权

单方解除本协议。

       3 本协议约定的或因违约责任产生的退款、违约金或补偿金等应在本协议

约定期限内(如无约定,则在支付义务产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每延迟一日,付款方应按欠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另行计付利息。除非本协议另

有约定。

       4 甲方未按照本约定的相关期限办理关于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则每迟延

一日,应按照乙方累计已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迟延履

行违约金,但因乙方原因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或主管机关工作时限导致的延迟除

外。

       5   如非因己方原因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被终止,则乙方为本次交

易支付的相关资金及相关孳息均应归还乙方所有,甲方为本次交易支付的相关

资金及相关孳息均应归还甲方所有。

       6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 4(2)、4(4)和 4(6)条约定时间支付任何一笔款项,且

延期支付时间超过 15 天的,甲方享有如下选择权(但因法律法规限制或主管机

关工作时限导致的延迟除外):(1)要求乙方按照应付而未支付款项每日万分

之五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或(2)终止本次交易,无息退还乙

方前期已支付的款项。

       7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 4(3)条或 4(5)条约定办理相应审批和过户手续,

且延期时间超过 15 天的,乙方享有如下选择权(但因法律法规限制或主管机关

工作时限导致的延迟除外):(1)要求甲方按照乙方已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

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或(2)终止本次交易,按银行同期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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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退还乙方已支付全部款项。

     (七)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管辖和解释。

     2 如本协议各方就本协议之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各方协商

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起诉方所属地人民

法院解决。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说明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签署补

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

变动不会导致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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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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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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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被置于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所在

地,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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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施定威、蔡振贤、贺朝阳




                                                        2021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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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                           浙江象山工业园区西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限公司                                       谷路 358 号

股票简称           合力科技                    股票代码         603917

                   施良才、樊开曙、施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元直、施定威、蔡振                           浙江省宁波市
人名称                                         住所地
                   贤、贺朝阳

                   增加       □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份数量变化
                   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人是否为上市
                   是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实际控制人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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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
权益变动方式
                   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
(可多选)
                   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施良才           22,872,987            14.59
信息披露义务
                           樊开曙           20,034,885            12.78
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披露前拥               施元直           18,241,356            11.63
有权益的股份
                           施定威            4,631,631             2.95
数量及占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               蔡振贤            3,415,748             2.18

份比例
                           贺朝阳            1,745,481             1.11

                           樊开源            5,600,000             3.57

                            合计            76,542,088            4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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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动后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施良才         18,326,387           11.69
本次权益变动
                           樊开曙         16,052,585           10.24
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一               施元直         14,615,456            9.32
致行动人拥有
                           施定威          3,710,931            2.36
权益的股份数
量                         蔡振贤          2,736,748            1.75

                           贺朝阳          1,398,381            0.89

                           樊开源          5,600,000            3.57

                            合计          62,440,488           39.82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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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
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否        
准
                   是      □         否    
是否已得到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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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施定威、蔡振贤、贺朝阳




                                                         2021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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