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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力科技:合力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年12月修订)2022-12-21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2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财产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
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
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证券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
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应
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
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并经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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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但股东大会审议本制度第七条第(2)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
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
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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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
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
的复印件)送交证券部。
    第十一条 证券部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
规性复核。
    第十二条 证券部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
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
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并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
参与表决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证券部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
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担保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十九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3
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
送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
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
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
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
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
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冲突,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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