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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徽酒: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12  

						证券代码:603919             证券简称:金徽酒                  公告编号:临 2019-010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修改<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
于认真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决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发展需要,对现行《公司章
程》对应条款修订如下:

          现行《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公司因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需。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条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的原因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议;公司因前款第(三)、第(五)、第(六)
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项的原因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给职工。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股份的活动。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现行《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回购部分用于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对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项、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事项。                                       议;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第五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
(十二)项的规定外,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任何担保;
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的任何
          现行《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担保;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财务总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监、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副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      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
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十九)除《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          (十九)对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项、
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决定公司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的其他重大经营事务和行政事务,以及签署其      司股份作出决议;
他的重要协议;                                    (二十)除《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决定公司
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的其他重大经营事务和行政事务,以及签署其
                                              他的重要协议;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           第一百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
以下事项行使决策权:                          以下事项行使决策权:
    ……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关联交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关联交
易的决策权限为:                              易的决策权限为: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人民币以上不足 3,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人民币以上不足 3,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
人民币以上不足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 0.5%以上不足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 0.5%以上不       5%的交易;
足 5%的交易;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九)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
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的投资、融资、合同、交易等事项;
    (十)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的投资、融资、合同、交易等事项;              权。
         现行《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担;
    (九)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授予的其       (九)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他职权。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修改<金
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后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