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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徽酒: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0-09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E2 座 2107

         邮政编码:100738 座机:86-10-85870068 传真:86-10-85870079

Add. 2107, Office Tower E2 Oriental Plaza, No.1 East Chang An Avenue, Beijing P.C.
                100738 Tel. 86-10-85870068 Fax. 86-10-85870079




                             二〇二〇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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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以公告形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定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
联系人等内容。

    2、2020 年 9 月 30 日下午 15 点 00 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甘肃省陇
南市徽县伏家镇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
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 9:15~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志刚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47,775,31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9.13%。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20 名,代表公司
股份数为 203,687,86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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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2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51,463,18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9.2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审议豁免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
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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